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
文件编号:ZBLX-GZ-31950-2023
编 制:张霁炜
审 批:王新贵
版 本:A/2
2023-06-06发布 2025-08-08修订 2023-06-06实施
正标联信(北京)认证服务有限公司
本规则用于规范正标联信(北京)认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BLX”)开展企业诚信管理体系(以下简称“EIMS”)的认证活动。
本规则旨在遵守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相关技术标准,对EIMS认证实施过程做出具体规定,确保ZBLX对认证过程的管理和相应责任,保证EIMS认证活动的规范有效。
本规则是对 ZBLX 从事 EIMS认证活动的基本要求,公司在该项认证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期待通过建立、实施和保持企业诚信管理体系,以提高企业诚信管理水平,从而在国际竞争中获得优势的各种类型和规模的组织的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认证。
GB/T 31950-2023 《企业诚信管理体系 要求》
GB/T 19000-2016/ISO 9000:2015 《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中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GB/T 31950-2023 《企业诚信管理体系 要求》中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1)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取得从事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资质,并通过国家认监委指定平台备案相关认证规则,方可开展EIMS认证;
(2)认证能力、内部管理和工作体系符合GB/T 27021/ISO/IEC 17021-1《合格评定 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
(3)建立内部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实现受理、培训(包括相关增值服务)、审核和做出认证决定等工作环节相互分开,符合认证公正性要求;
(4)不得将申请认证的组织(以下简称申请组织)是否获得认证与参与认证审核的审核员及其他人员的薪酬挂钩。
认证人员应当遵守与从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认证审核活动及相关认证审核记录和认证审核报告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责任。
审核人员应当具备质量管理体系国家正式注册审核员资格,EIMS认证不设置专业分类。
审核人员主要职责为:进行现场审核,编写审核记录,提出不符合项,撰写审核报告,做出现场审核结论。
5.1 ZBLX通过网站或文件的形式向申请认证的组织至少公开以下信息,包括:
(1)可开展认证服务的范围;
(2)开展认证活动所依据的认证标准及认证流程;
(3)相关的认证方案、认证程序;
(4)授予、拒绝、保持、更新、暂停(恢复)或撤销认证以及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的程序规定;
(5)拟向组织获取的信息,以及对相关信息的保密规定;
(6)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及相关的使用规定;
(7)对认证过程的申诉、投诉规定。
5.2 ZBLX将要求申请组织提交至少以下资料:
(1)申请方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2)有效期内的许可证、资质证书;
(3)现行有效的管理体系文件(如:管理手册、程序文件等);
(4)组织的主要活动、产品和服务;
(5)提出申请认证的范围(包括现场、多现场、总部)。
(6)负责诚信管理的组织代表或负责人,诚信管理有效人数;
6.1 ZBLX将实施受理评审,以确定是否受理认证申请,不得受理本机构未被批准或不具备专业能力的认证申请。
6.2 ZBLX将对申请组织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评审,并确认:
(1)申请资料齐全;
(2)体系运行时间3个月以上,且近一年内进行过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3)申请组织从事的活动符合相关认证规则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6.3 ZBLX将根据申请组织申请的认证范围、生产经营场所、员工人数、完成审核所需时间和其他影响认证活动的因素,综合确定是否有能力受理认证申请。
对符合上述要求的可决定受理认证申请,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ZBLX将通知申请组织补充和完善,或者不受理认证申请。
存在以下情况的组织,ZBLX将不受理其认证申请:
(1)被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期间的;
(2)被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政府其他信用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3)一年内被国家级行政抽查发现其产品质量存在严重不合格并予公布的;
(4)一年内发生重、特大事故(事件)的;
(5)其他被政府主管部门认定或被媒体曝光有不符合、违法失信行为,且尚在处理期间的。
在实施认证审核前,公司授权人根据评审结论与认证申请方签署书面认证合同,一式两份,公司和认证申请方各执一份。认证合同内容填写应完整、清晰、准确无误。
ZBLX将针对每一认证客户建立认证周期内的审核方案,包含初次审核、认证决定之后的监督审核和第三年在认证到期前进行的再认证审核。
ZBLX将基于风险的方法进行审核方案策划,审核方案的确定和任何后续调整应考虑客户的规模,其管理体系、影响组织诚信管理绩效的活动、产品和服务的范围、复杂程度和风险大小,以及经过证实的管理体系有效性水平和以前审核的结果。
8.1 审核时间
为确保认证审核的完整有效,ZBLX将以CNAS-CC105 附录中QMS审核时间为基础,根据申请组织EIMS覆盖的活动范围、特性、技术复杂程度、违反诚信事件风险程度、认证要求和员工人数等情况,计算出完成审核工作需要的时间。
对审核时间进行调整时,应有合理的理由,减少量不应超过30%。
上述审核时间中,现场审核时间不应少于80%。
涉及多场所时,每个多场所增加0.5人日。
8.2 审核组
ZBLX将选择具备相关能力的审核员组成审核组。审核组中的审核组长将为审核组负责,审核组中可配置技术专家和观察员,分别负责提供认证审核的技术支持和认证审核的过程观察,不作为审核员实施审核,不计入审核时间。
8.3审核计划
8.3.1 应为每次审核制定书面的审核计划(第一阶段审核不要求正式的审核计划),审核计划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审核目的、审核范围、审核涉及的部门和场所、审核时间、审核组成员,其中:审核员应标明EIMS注册证书号(以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号替代)及在审核组的职责/角色。
8.3.2 通常情况下,初次认证审核、监督审核和再认证审核应在申请组织申请认证的范围涉及到的各个场所现场进行。
---如果EIMS体系包含在多个场所进行相同或相近的活动,且这些场所都处于该申请组织授权和控制下,ZBLX可以在审核中对这些场所进行抽样,但应制定合理的抽样方案以确保对各场所管理体系的正确审核。
---每次审核最少访问的场所数量:初次审核抽Y=,监督审核:Y=0.6
,再认证:在对前三年体系运行评价且确认有效时,Y=0.8
,计算结果向上取整。
注:(样本数量Y,相同或相近的活动场所数量X)
---如果不同场所的活动存在根本不同、或不同场所存在可能对管理体系产生显著影响的区域性因素,则不能采用抽样审核的方法,应当逐一到各现场进行审核。
8.3.3现场审核应安排在申请组织的生产或服务活动正常运行时进行。
8.3.4 在审核活动开始前,审核组应将书面审核计划交申请组织确认。遇特殊情况临时变更计划时,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书面通知受审核的申请组织,并协商一致。
9.1 审核组应按照审核计划开展工作。除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外,审核过程中不得更换审核计划确定的审核员。
9.2 审核组应当会同申请组织按照要求召开首、末次会议,最高管理者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时,应授权公司相关人员参加,审核组应当保留首、末次会议签到记录。
9.3 初次认证审核
9.3.1初次认证审核分为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审核。
9.3.2文件审查
(1)在进入现场审核之前,应进行文件审查,原则上由审核组长承担,主要对受审核方提供的现行有效的管理体系文件(如管理手册、程序文件等)与EIMS标准要求的符合性、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覆盖的范围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必要时)等相关文件;
(2)当申请方提交的体系文件与EIMS标准要求的不一致时,文审人员应做好记录,形成文件评审报告,并以书面形式发送受审核组织。文审发现的问题至少应在进入现场审核前或现场审核时进行确认,以确定审核是否可继续进行,应保留验证关闭的证据;
(3)初审、再认证、扩项、标准换版等,必须做文件审查。
9.3.3第一阶段审核
第一阶段审核应至少覆盖以下内容:
(1)确认申请组织实际情况与管理体系成文信息描述的一致性,包括认证范围涉及的产品和服务、组织结构、职责权限等是否与申请组织的实际情况相一致。
(2)了解申请组织对EIMS标准的理解情况,确认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是否对内部审核、管理评审进行了策划和实施,管理体系运行时间是否超过3个月。
(3)确认申请组织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内容和范围、体系覆盖的有效人数、过程和场所,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4)结合管理体系标准或其他规范文件充分了解申请组织的管理体系和现场运行情况,确定二阶段的审核关注点。
(5)与申请组织讨论确定第二阶段审核安排。
9.3.4一阶段非现场审核条件
a)申请组织已获ZBLX颁发的其他有效认证证书,ZBLX对申请组织管理体系有充分了解。
b)ZBLX有充足的理由证明申请组织管理体系涉及活动和服务相对简单,风险比较低,通过对其提交文件和资料的审查可以达到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和要求。
c)申请组织获得了其他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通过对其文件和资料的审查可以达到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和要求。
除以上情况之外,第一阶段审核应在受审核方的生产经营或服务现场进行。
9.3.5审核组应将第一阶段审核情况形成书面文件告知申请组织。对在第二阶段审核中可能被判定为不符合项的重要关键点,要及时提醒申请组织特别关注。
9.3.6第二阶段审核
审核组现场审核受审核方管理体系的实施情况,包括符合性和有效性,第二阶段审核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a)与EIMS管理体系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信息和证据;
b)与 EIMS 相关的法律的遵守情况;
c)依据受审方的诚信管理系活动实施,对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监视、测量、报
告和评审;
d)申请组织过程和活动的管理及控制情况;
f)管理职责的落实情况;
g)目标分解和实现情况;
h)如果认证客户不能在初次认证第二阶段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关闭不符合,ZBLX 将再实施一次第二阶段审核或不批准认证。
9.3.7 发生以下情况时,审核组应终止审核,并向ZBLX报告:
(1)申请组织对审核活动不予配合,审核活动无法进行;
(2)申请组织的管理体系有重大缺陷,不符合标准的要求;
(3)发现申请组织已经或可能严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或获证客户及其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4)其他导致审核程序无法完成的情况。
发生以上情况时,审核组应向认证机构报告,经认证机构同意后终止审核,ZBLX应将终止审核的原因告知给申请组织。
9.4 不符合项
审核组应当根据审核发现形成一般、严重不符合,受审核方应对不符合项进行原因分析,采取纠正和纠正措施;一般不符合项验证时限不超过30天,严重不符合,受审核方应在6个月内采取纠正和纠正措施;ZBLX应对纠正和纠正措施及其结果的有效进行验证(一般不符合可以验证纠正措施计划),如未能在第二阶段结束后6个月内验证对严重不符合实施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则需重新实施第二阶段审核,或不通过认证注册。对于再认证不符合应在证书到期前完成。
9.5.1 审核组应对审核活动形成书面审核报告,由审核组组长签字。审核报告应准确、简明和清晰地描述审核活动的主要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组织的名称、地址;审核的类型、准则和目的;
(2)审核的申请组织活动范围和场所;
(3)审核组组长、审核组成员及其个人注册信息;
(4)审核活动的实施日期和地点,包括固定现场和临时现场,包括对审核风险及影响审核结论的不确定性的客观陈述;
(6)识别出的不符合项;
(7)审核组对认证审核结论的推荐性意见。
9.5.2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决定后3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报告提交申请组织,并保留签收或提交的证据。
9.6.1 ZBLX在对审核报告、不符合项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及其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基础上,做出认证决定。
9.6.2 审核组成员不得参与对审核项目的认证决定。
9.6.3 认证决定人员在做出认证决定前应确认如下情形:
(1)审核报告符合本规则9.5条要求,审核组提供的审核报告及其他信息能够满足做出认证决定所需要的信息。
(2)反映以下问题的不符合项,ZBLX已评审、接受并验证了纠正和纠正措施及其结果的有效性:
①在持续改进EIMS的有效性方面存在缺陷;
②对实现EIMS具有重要影响的关键点的监视和测量未有效运行,或者对这些关键点的报告或评审记录不完整或无效;
③其他严重不符合项。
(3)ZBLX对其他不符合项已评审,并接受了申请组织计划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
9.6.4 在满足本规则9.6.3条要求的基础上,对有充分的客观证据证明申请组织满足下列要求的ZBLX将评定该申请组织符合认证要求,向其颁发认证证书。
(1)申请组织的EIMS符合标准要求且运行有效;
(2)认证范围覆盖的产品或服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3)申请组织按照认证合同规定履行了相关义务。
9.6.5 申请组织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评定该申请组织不符合认证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组织并说明其未通过认证的原因。
9.6.6 ZBLX在颁发认证证书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的要求将相关信息报送国家认监委。
ZBLX应对获证组织进行有效跟踪,监督其EIMS是否持续符合要求。
10.1监督频次
为确保达到上述有效跟踪要求,ZBLX根据获证组织的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程度或其他特性,确定对获证组织的监督审核的频次,通常:
初次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当在认证证书签发日起12个月内进行。此后,监督审核应至少每个日历年(应进行再认证的年份除外)进行一次,且两次监督审核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5个月。
超过期限而未能实施监督审核的,应按证书的暂停或撤销处理。
10.2 监督时间
每年实施监督审核的总时间约为初次认证审核时间的1/3,但以上时间不宜简单确定,而应当基于更新的信息对组织实施再策划。
监督审核时间通常情况下不应少于1个审核人日,否则可能影响审核有效性。
监督审核应在获证组织现场进行,且应安排在认证范围覆盖的产品生产或服务活动正常运行时进行,监督审核时至少应审核以下内容:
(1)上次审核以来EIMS覆盖的活动及运行体系的资源是否有变更;
(2)识别的重要关键点是否按EIMS的要求在正常和有效运行;
(3)对上次审核中确定的不符合项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是否继续有效;
(4)EIMS覆盖的活动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发生变化,是否持续符合相关规定;
(5)EIMS设定的总目标及各层目标是否实现。目标没有实现的,获证组织在内部管理评审时是否及时调查并采取了改进措施;
(6)获证组织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或对认证资格的引用是否符合相关的规定;
(8)是否及时接受和处理投诉;
(9)针对内审和管理评审发现的问题或投诉的问题,及时制定并实施了有效的持续改进。
10.5认证机构根据监督审核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做出继续保持或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决定。
认证证书期满前,若获证组织申请继续持有认证证书,ZBLX应当实施再认证审核以决定是否延续认证证书。
再认证时间约为初次认证审核时间的2/3,但以上时间不宜简单确定,而应当基于当前最新信息对组织实施再策划。
再认证审核时间通常情况下不应少于1个审核人日,否则可能影响审核有效性。
(1)获证客户在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提出再认证申请。认证机构应当实施再认证审核,并决定是否延续认证证书。
(2)审核组的组成应符合8.2和9.1条的要求;并按照8.3条的要求结合历次监督审核情况,编制再认证审核计划予以实施。
(3)通常,再认证可不进行一阶段审核,但当获证客户的管理体系和获证客户的内外部运作环境有重大变化时,再认证审核活动可能需要有第一阶段审核。
(4)如果在认证终止日期前,认证机构不能验证严重不符合实施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则不应推荐再认证注册,也不应延长认证的效力,认证机构应告知客户并解释后果。
(5)认证机构按照9.6条要求做出再认证决定,获证组织继续满足认证要求并履行认证合同义务的,向其换发认证证书。
(6)如果在当前认证证书的终止日期前完成了再认证活动并决定换发证证书,新认证证书的终止日期可以基于当前认证证书的终止日期。新认证证书上的颁证日期应不早于再认证决定日期。
(7)在当前认证证书到期后,如果认证机构能够在6个月内完成未尽的再认证活动,则可以恢复认证,否则应至少进行一次第二阶段审核才能恢复认证,认证证书的生效日期应不早于再认证决定日期,终止日期应基于上一个认证周期。
12.1根据认证决定批准结果,向满足认证要求的申请组织颁发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内容包括:(1)ZBLX的名称;
(7)证书查询途径(除注明“可登录ZBLX网站查询”外,并注明“可登录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www.cnca.cn)查询”),提供社会监督。
12.2证书有效期三年,证书的有效性通过公司对获证组织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12.3.1获证组织可在宣传、投标等活动中展示认证证书,也可在文件、信签、广告和有关宣传材料上影印认证证书,使用必须完整,不得变形使用。
12.3.2获证组织不得利用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其他管理体系通过认证。获证组织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向ZBLX申请变更,未变更或者经ZBLX调查发现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不得继续使用该认证证书。
12.3.3获证组织不得伪造、转让甚至非法买卖认证证书,也不得在知情的前提下容许他人或组织利用本组织的认证证书伪造、变造或冒用认证证书。
12.3.4获证组织认证资格被撤销时,应立即停止任何关于获得ZBLX认证的宣传。
12.3.5 ZBLX有权对获证组织使用认证证书的情况进行监督,一旦发现获证组织有错误使用认证证书现象,可以责成其采取纠正和纠正措施,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撤销其认证证书的措施,也可以上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处理。
(1)获证组织的管理体系持续或严重不满足认证要求,包括对体系运行的有效性要求;
(2)获证组织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不按期缴纳认证费用;
(3)获证组织在证书有效期间受到相关执法监管部门处罚或被投诉;
(4)获证组织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重新提交的申请已被受理但尚未换证;
(5)获证组织主动请求暂停;
(6)获证组织发生了与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等有关的重大事故,反映出组织的体系建立及运行存在重大缺陷;
(7)获证组织不允许按要求的频次实施监督和再认证审核;
(8)其他原因需要暂停认证资格的。
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1)获证组织已针对暂停认证资格的原因采取了有效的纠正措施,符合恢复认证资格的相关要求。
(2)在认证资格暂停限期结束前30天,组织向ZBLX提出恢复认证资格的申请,并附相关纠正措施和有效性验证材料;
(3)ZBLX市场部负责受理申请,针对认证资格暂停原因和组织采取的纠正措施及有效性验证材料,采取适当方式验证暂停认证资格的原因已经消除、如文件审查,现场核实、结合监督审核进行确认等;
(4)经ZBLX技术部评定,确认组织在暂停认证资格的认证范围内已恢复符合相关的认证要求,做出同意恢复认证资格的结论。
(1)审核未通过;
(2)获证组织被注销或撤销法律地位证明文件;
(3)获证组织拒绝配合认证监管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提供了虚假材料或信息;
(4)获证组织出现重大的产品或服务质量重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等,经执法监管部门确认是获证组织违规造成;
(5)获证组织在证书有效期间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受到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6)暂停认证证书的期限已满但导致暂停的问题未得到解决或纠正;
(7)获证组织没有运行管理体系或者已不具备运行条件;
(8)获证组织不按相关规定正确引用和宣传获得的认证信息,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或者认证机构已要求其纠正但超过6个月仍未纠正;
(9)获证组织发生了与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等有关的重大事故,反映出组织的体系建立及运行存在重大缺陷;
(10)因换发新证而撤销旧证书;
(11)组织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12)组织主动放弃认证;
(13)其他原因需要撤销认证资格的情况。
13.4注销认证资格的条件
发生下例情况,ZBLX将注销获证组织的认证资格,并对社会进行公告。
13.4.1ZBLX的行政审批资格被注销的。
13.4.2获证组织向ZBLX申请不再保持认证资格。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ZBLX应通知获证组织重新换证:
(1)认证标准变更经审核合格;
(2)获证组织名称、地点变更;
(3)获证组织在ZBLX规定的时限内未能解决造成暂停的问题,缩小其认证范围;
(4)申请变更(扩大或缩小)证书覆盖的业务范围,并经审核合格。
(1)认证机构应当记录认证活动全过程并妥善保存。
(2)记录应当真实准确以证实认证活动得到有效实施,保存时间至少应当与认证证书有效期一致。
(3)以电子文档方式保存记录的,应采用不可编辑的电子文档格式。
(4)所有具有相关人员签字的书面记录,可以制作成电子文档保存使用,但是原件必须妥善保存,保存时间至少应当与认证证书有效期一致。
(1)对ZBLX或其审核人员违反国家认证法规、缺乏公正性及对认证的评价结果等有异议时,可以向ZBLX提出申诉、投诉。
(2)ZBLX将在30日内答复处理情况。
(3)对ZBLX申诉/投诉和争议的处理有异议时,可向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进一步申诉/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