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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

2025/6/26 18:09:37


 

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认证实施规则

 

(受控)

 

 

 

 

 

 

 

 

 

 

 

 

 

 

 

                                                                                                 文件编号:ZBLX-GZ-05  

                                                                                                 编        制:张霁

                                                                                                 审        批:王新贵

                                                                                                 版        本:A/1

 

 

 

 

 

 

2019-10-30发布            2025-05-20修订                2019-10-30实施

正标联信(北京)认证服务有限公司

1.适用范围

本认证规则适用于正标联信(北京)认证服务的限公司以下简称:ZBLX)实施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满足第三方认证制度要求,作为提供认证服务的规范。必要时,在认证合同中补充相关的技术要求。

本认证规则在认证双方签订合同时予以确认和采用。

2.认证依据

GB/T24001-2016 《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

GB/T45001-2020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

3.认证模式

ZBLX 首先对受审核方的管理体系进行初次审核,经过评定,确认是否批准认证;通过认证之后,在认证证书的有效期内对获证客户的管理体系进行监督,确认是否持续满足认证要求。

4.认证过程流程图

 


 


5.认证申请

a)申请组织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复印件, 若管理体系覆盖多场所活动,应附每个场所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适用时)

b)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所涉及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的复印件;

c)认证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申请认证的生产、经营或服务活动范围及活动情况的说明;

d)管理体系成文信息,申请组织依据管理体系标准建立了文件化的管理体系,初次认证现场审核前已至少持续稳定运行了3个月,至少已实施一次完整的内审和管理评审

6.申请评审

a)ZBLX对申请组织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评审,根据申请认证的活动范围及场所、体系覆盖的有效人数、完成审核所需时间和其他影响认证活动的因素,综合确定是否受理认证申请。

b)对被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的申请组织,ZBLX不受理其认证申请。

c)对于符合认证申请和申请评审要求的,ZBLX与申请组织签订认证合同,对于不符合的,通知申请组织补充和完善,或不受理认证申请,并将理由告知申请组织。

7.审核策划

7.1 审核时间

为确保认证审核的有效性,应结合申请组织的实际情况,依据CC105《确定管理体系审核时间》EMS、OHSMS的要求核算出完成审核工作所需的时间。

7.2 审核组

a)根据管理体系覆盖活动的技术领域选择具备相关能力的审核员组成审核组,必要时可以选择技术专家参加审核组,技术专家仅为认证提供技术支持,不承担审核任务和责任,不计入审核时间。

b)审核组可以有实习审核员,其应在审核员的指导下参与审核,不计入审核时间,不单独出具记录等审核文件,其在审核过程中的活动由审核组中的审核员承担责任。

7.3 审核计划

a)应为每次审核制定书面的审核计划(第一阶段审核不要求正式的审核计划),审核计划至少包括:审核目的、范围、准则,现场审核的日期和场所,现场审核持续时间,审核组成员(其中:审核员应标明认证人员注册号;技术专家应标明专业代码、工作单位及专业技术职称)。

b)当管理体系覆盖范围包括在多个场所进行相同或相近的活动,且这些场所都处于申请组织授权和控制下,可对多场所进行抽样,应保证所抽样本的代表性。如果不同场所的活动存在明显差异、或不同场所间存在对管理体系显著影响的区域性因素,则不能采用抽样审核的方法,应当逐一到各现场进行审核。

c)现场审核应在认证范围覆盖产品生产或服务活动正常运行时进行。

d)在审核活动开始前,审核组应将审核计划交申请组织确认,遇特殊情况临时变更计划时,应及时将变更情况通知申请组织,并协商一致。

8.审核实施

8.1审核组应按照审核计划的安排完成审核工作。除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外,审核过程中不得更换所确定的审核员。

8.2审核组应当会同申请组织按照要求召开首、末次会议,申请组织的最高管理者及相应职能部门负责人员应参加会议。最高管理者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时,应授权公司相关人员参加,并出具《授权书》。审核组应当保留首、末次会议签到表。申请组织要求时,审核组成员应向申请组织出示身份证明文件。

8.3 初次认证审核

8.3.1初次认证审核分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审核

8.3.2第一阶段审核

8.3.2.1第一阶段审核应至少覆盖以下内容

a)确认申请组织实际情况与管理体系成文信息描述的一致性,包括认证范围涉及的产品和服务、组织结构、职责权限等是否与申请组织的实际情况相一致。

b)了解申请组织对GB/T24001、GB/T45001标准的理解情况,确认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是否对内部审核、管理评审进行了策划和实施,管理体系运行时间是否超过3个月。

c)确认申请组织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内容和范围、体系覆盖的有效人数、过程和场所,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d)结合管理体系标准或其他规范文件充分了解申请组织的管理体系和现场运行情况确定二阶段的审核关注点。

e)与申请组织讨论确定第二阶段审核安排。

f)对管理体系成文信息不符合现场实际、相关体系运行尚未超过3个月或者无法证明超过3个月的,以及其他不具备二阶段审核条件的,不应实施二阶段审核。

8.3.2.2一阶段非现场审核的情况

a)申请组织已获ZBLX颁发的其他有效认证证书,ZBLX对申请组织管理体系有充分了解。

b)ZBLX有充足的理由证明申请组织管理体系涉及的环境因素、OHS风险的性质、数量严重程度较低,通过对其提交文件和资料的审查可以达到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和要求。

c)申请组织获得了其他经认可机构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通过对其文件和资料的审查可以达到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和要求。

除以上情况之外,第一阶段审核应在受审核方的生产经营或服务现场进行。

8.3.2.3审核组应将第一阶段审核情况形成书面文件告知申请组织。对在第二阶段审核中可能被判定为不符合项的重要关键点,要及时提醒申请组织特别关注。

8.3.3第二阶段审核

审核组现场评价受审核方管理体系的实施情况,包括符合性和有效性。第二阶段审核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a)与GB/T24001、GB/T45001管理体系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的符合情况;

b)依据关键绩效目标和指标,对绩效进行的监视、测量和评审;

c)申请组织管理体系的能力以及在符合适用法律法规要求和合同要求方面的绩效;

d)申请组织过程的运作控制;

e)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实施情况;

f)管理职责的落实情况

g)目标分解和实现情况;

h)规范性要求、方针、目标和指标、适用的法律要求、职责、人员能力、程序和内部审核发现及结论之间的联系

i)如果认证客户不能在初次认证第二阶段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关闭不符合,ZBLX 将再实施一次第二阶段审核或不批准认证。

8.3.4 终止审核

a)受审核方对审核活动不予配合,审核活动无法进行。

b)受审核方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有重大不一致。

c)其他导致审核程序无法完成的情况。

发生以上情况时,审核组应向认证机构报告,经认证机构同意后终止审核。

8.4 审核报告

8.4.1审核组应对审核活动形成书面审核报告,由审核组组长签字。审核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申请组织的名称和地址。

b)申请组织活动范围和场所。

c)审核的类型、准则和目的。

d)审核组组长、审核组成员及其个人注册信息。

e)审核活动的实施日期和地点,包括固定现场和临时现场;对偏离审核计划情况的说明,包括对审核风险及影响审核结论的不确定性的客观陈述。

f)对7.3条要求的审核情况的描述,包括相关审核证据、审核发现和审核结论;对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和过程及绩效实现情况进行评价。

g)开具的不符合项。

h)审核组对认证审核结论的推荐性意见。

8.4.2认证机构应保留用于证实审核报告中相关信息的证据。

8.4.3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决定后3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报告提交申请组织,并保留签收或提交的证据。

8.5 不符合项的处置

受审核方应对审核中开具的不符合项进行原因分析,采取纠正和纠正措施;对于严重不符合,受审核方应在6个月内采取纠正和纠正措施,ZBLX应对纠正和纠正措施及其结果的有效进行验证,如未能在第二阶段结束后6个月内验证对严重不符合实施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则需重新实施第二阶段审核,或不通过认证注册。

8.6 认证决定

8.6.1认证机构应该在对审核报告、不符合项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及其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基础上,做出认证决定。

8.6.2认证决定人员应为认证机构的签约人员,审核组成员不得参与对审核项目的认证决定。

8.6.3认证机构在做出认证决定前应确认如下情形:

a) 审核组提供的信息足以确定认证要求的满足情况和认证范围;

b) 对于所有严重不符合,认证机构已审查、接受和验证了纠正和纠正措施 

c) 对于所有轻微不符合,认证机构已审查和接受了客户对纠正和纠正措施的计划。

8.6.4在满足8.6.3条要求的基础上,认证机构有充分的客观证据证明申请组织符合认证要求,向其颁发认证证书。反之,不通过,并向申请组织说明未通过认证的原因。

8.6.5认证机构在颁发认证证书后,应按照规定将认证结果相关信息报送国家认监委。

9.监督活动

9.1认证机构应对获证组织进行有效跟踪,监督获证组织持续运行管理体系并符合认证要求。

9.2初次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证书签发日起12个月内进行。此后,监督审核应至少每个日历年(应进行再认证的年份除外)进行一次,且两次监督审核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5个月

9.3超期未实施监督审核的,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暂停或撤销处理。

9.4监督审核的时间,应依据获证组织当前的实际情况,按7.1条计算审核人日数的1/3进行核算

9.5审核组应符合7.2和8.1条的要求

9.6监督审核应在获证组织现场进行,且应满足第7.3C)的要求。

9.7获证后监督审核的内容

a)任何变更(如资源、过程、组织结构等);

b)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c)投诉的处理;

d)管理体系实施的持续有效性;

e)管理体系在实现获证客户目标和各管理体系的预期结果方面的有效性;

f)为持续改进而策划的活动的进展;

g)针对上次审核中确定的不符合所采取的措施和效果;

h)证书和标志的使用和(或)任何其他对认证资格的引用。

9.8监督审核报告内容应包括9.7条款的内容要求。

9.9认证机构根据监督审核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做出继续保持或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决定。

10.再认证

a)获证客户在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提出再认证申请。认证机构应当实施再认证审核,并决定是否延续认证证书。

b)审核组的组成应符合7.2和8.1条的要求;并按照7.3条的要求结合历次监督审核情况,编制再认证审核计划予以实施。

c)再认证审核的时间,应依据获证组织当前的实际情况,按7.1条计算审核人日数的2/3进行核算。

d)通常再认证可不进行一阶段审核,但当获证客户的管理体系和获证客户的内外部运作环境有重大变化时,再认证审核活动可能需要有第一阶段审核

e) 如果在认证终止日期前,认证机构不能验证严重不符合实施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则不应推荐再认证注册,也不应延长认证的效力认证机构应告知客户并解释后果

f)认证机构按照8.6条要求做出再认证决定,获证组织继续满足认证要求并履行认证合同义务的,向其换发认证证书。

g)如果在当前认证证书的终止日期前完成了再认证活动并决定换发证证书,新认证证书的终止日期可以基于当前认证证书的终止日期。新认证证书上的颁证日期应不早于再认证决定日期。

h)在当前认证证书到期后,如果认证机构能够在6个月内完成未尽的再认证活动,则可以恢复认证,否则应至少进行一次第二阶段审核才能恢复认证,认证证书的生效日期应不早于再认证决定日期,终止日期应基于上一个认证周期。

11.暂停认证资格的条件和程序

11.1 暂停认证资格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获证客户,ZBLX 将暂停其认证证书:

11.1.1获证客户管理体系持续或严重不满足认证要求,包括对体系运行有效性要求。

a)获证客户的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更,不能持续符合认证标准/规范性文件要求;

b)获证客户监督审核期间发生严重影响体系运行的情况;

c)获证客户认证范围覆盖的过程和活动不能满足适用的最新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并未采取措施或措施无效;

d)获证客户未按照认证要求的变更做出相应调整,或调整不满足变更要求;

e)获证企业违反认证机构要求。

11.1.2获证客户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a)获证客户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监督或再认证审核;

b)获证客户未履行与ZBLX签署认证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并对保持认证资格产生重大影响;

c)获证客户未按照认证合同规定缴纳认证费用;

d)获证客户在获证期间误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未能及时有效地采取纠正和纠正措施,以将产生的影响降至最少程度。

11.1.3获证客户于获证期间在认证范围内发生国家抽检不合格,并未查明原因和采取补救措施。

11.1.4获证客户持有的与管理体系范围有关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重新提交的申请已被受理但尚未换证。

11.1.5获证客户主动请求暂停。

11.1.6获证客户发生了与质量、环境、服务、职业健康安全等有关的重大事故,反映出获证客户的体系建立及运行存在重大缺陷。

11.1.7其他原因需要暂停证书。

11.2 暂停认证资格的程序

a)ZBLX提出对获证客户暂停全部或部分认证范围内认证资格的建议,并提供理由和证据,或由获证客户向ZBLX提出暂停认证资格的申请;

b)必要时,ZBLX与获证客户沟通,核实证据;

c)经ZBLX审定,认为获证客户在认证范围内全部或部分不再持续满足认证要求,但仍然有可能在短期内采取纠正措施的,同意批准暂停全部或部分认证范围的认证资格,并确定暂停期限,向获证客户颁发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的通知并在认监委网站上公告;

d)获证客户按照认证标志使用要求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在暂停期间,客户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暂时无效。

11.3认证证书暂停期不得超过6个月。但属于11.1第11.1.4项情形的暂停期可至相关单位做出许可决定之日。

12.撤销认证资格的条件和程序

12.1撤销认证资格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获证客户,ZBLX将撤销其认证证书:

12.1.1获证客户审核未通过

12.1.2获证客户被注销或撤销法律地位证明文件

12.1.3获证客户拒绝配合认证监管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提供了虚假材料或信息

12.1.4被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信用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12.1.5获证客户出现重大的产品或服务质量重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等,经执法监管部门确认是获证客户违规造成

a)获证客户于获证期间在认证范围内发生国家抽检不合格,并造成严重影

b)拒绝接受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

12.1.6获证客户在证书有效期间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受到相关执法监管部门处罚

12.1.7获证客户暂停认证证书的期限已满,但导致暂停的问题未得到解决或纠正(包括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已经过期失效但申请未获批准)

12.1.8获证客户没有运行管理体系或者已不具备运行条件。

a)获证客户在认证范围内的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更,未向ZBLX 通报,并在短期内无法满足认证要求;

b)获证客户体制变更后原管理体系已不再适宜;

c)获证客户不再生产体系覆盖内产品;

d)获证客户在认证范围内的组织单元、产品、服务及其过程和活动严重不能满足适用的最新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并在短期内无法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无效的;

e)获证客户停业或关闭的。

12.1.9获证客户不按相关规定正确引用和宣传获得的认证信息,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或者认证机构已要求其纠正但超过规定期限仍未纠正。

a)获证客户在获证期间发生大量误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并未能及时有效地采取纠正和纠正措施,误导消费者,影响面大;

c)获证客户转让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12.1.10获证客户发生了与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等有关的重大事故,反映出获证客户的体系建立及运行存在重大缺陷。

12.1.11获证客户因换发新证而撤销旧证书。

12.1.12获证客户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a)获证客户单方面宣布不履行与 ZBLX 签署认证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的;获证客户长期拖缴认证费用,并催缴无效的;

b)经核实获证客户提供虚假信息,且影响了审核、认证决定的有效性的;

c)获证客户更换认证机构的(未书面告知 ZBLX 的);

d)获证客户对顾客或相关方的重大投诉不做处理的。

12.1.13获证客户主动放弃认证。

12.1.1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证书。

12.2撤销认证资格的程序

ZBLX核实与定,确认获证客户在认证范围内的管理体系不再满足认证要求,作出撤销认证资格的结论,发放撤销使用认证证书的通知上报认监委网站撤销后认证客户不得再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13.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13.1认证证书应至少包含以下信息:

a)获证组织名称、地址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该信息应与其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信息一致。

b)管理体系覆盖的生产经营或服务的地址和范围。若认证的管理体系覆盖多场所,表述覆盖的相关场所的名称和地址信息。

c)管理体系符合GB/T24001/ISO 14001或GB/T45001/ISO45001标准的表述。

d)证书编号。

e)认证机构名称。

f)有效期的起止年月日,证书应注明:获证组织必须定期接受监督审核并经审核合格此证书方继续有效的提示信息。

g)相关的认可标识及认可注册号。

h)证书查询方式。认证机构除公布认证证书在本机构网站上的查询方式外,还应当在证书上注明:“本证书信息可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www.cnca.gov.cn)上查询”,以便于社会监督。

13.2初次认证证书有效期最长为 3 年。再认证的认证证书有效期不超过最近一次有效认证证书截止期再加 3 年。

13.3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

获证客户应建立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方案,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13.4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误用

a)获证客户误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可能导致认证资格的暂停或撤销。

b)获证客户一旦发现误用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应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并报告ZBLX审核管理部门。

14.与其他管理体系的结合审核

a)对环境管理体系或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其他管理体系实施结合审核时,通用或共性要求应满足本规则要求,审核报告中应清晰地体现7.4条要求,并易于识别。

b)结合审核的审核时间人日数,不得少于多个单独体系所需审核时间之和的80%。

15.受理转换认证证书

a)认证机构应当履行社会责任,严禁以牟利为目的受理不符合GB/T24001/ISO 14001或GB/T45001/ISO45001标准、不能有效执行相关管理体系的组织申请认证证书的转换。

b)认证机构受理组织申请转换为本机构的认证证书,应该详细了解申请转换的原因,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核。

c)转换仅限于现行有效认证证书,被暂停或正在接受暂停、撤销处理的认证证书以及已失效的认证证书,不得接受转换申请。

d)被发证的认证机构撤销证书的,除非该组织进行彻底整改,导致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的情形已消除,否则不应受理其认证申请。

16.保密

a)ZBLX承诺为认证客户保密(提前告知认证客户需公开信息除外)如需公开或向第三方提供时,将拟提供的信息提前通知认证客户(法律限制除外)

b)如有证据表明,因认证获得的受审核方的商业、技术秘密,泄露给第三者(法律规定除外),ZBLX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7.申诉/投诉、争议及处理

a)对ZBLX或审核人员违反国家认证法规、缺乏公正性及对认证的评价结果等有异议时,可以向ZBLX提出申诉、投诉。

b)ZBLX将在30日内答复处理情况。

c)对ZBLX申诉/投诉和争议的处理有异议时可向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进一步申诉/投诉。

18.认证记录的管理

a)认证机构应当记录认证活动全过程并妥善保存。

b)记录应当真实准确以证实认证活动得到有效实施,保存时间至少应当与认证证书有效期一致。

c)以电子文档方式保存记录的,应采用不可编辑的电子文档格式。

d)所有具有相关人员签字的书面记录,可以制作成电子文档保存使用,但是原件必须妥善保存,保存时间至少应当与认证证书有效期一致。